1 卖房10个月房主一分钱没拿到 去年10月,顾先生相中了刘先生家位于道里区的一套一室两厅房子,房价为54.7万元,顾先生、刘先生和中介公司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签合同当天,顾先生把一万元定金交给中介公司,刘先生把房子钥匙交付给顾先生。 顾先生简单装修了一下房子就住了进去,10月末筹足了18万首付款交给了中介公司,剩下的房款等着中介帮他办贷款。 这边顾先生房子到手,就等着办房产证了。但那边一直配合着办房产过户的刘先生,急得火上了房:一直没有收到一分房款!而三方口头约定的是三个月后支付全部房款。他找到了顾先生和中介公司,顾先生称,首付都交给中介了,贷款也是中介在办。而中介则一直没办好顾先生的贷款,也没将首付给刘先生。 日前,房主刘先生向哈尔滨仲裁委提出申请,称房子不卖了,要顾先生搬家,不但如此,房子不能免费住,还得付给自己10个月的房租2万元。 2 房钱交给中介支配权还是买家的 仲裁庭开庭的日子,只有顾先生和刘先生到了,中介却没有到。顾先生拿出了付给中介定金和首付款两张收据,证明自己没有赖账。 仲裁过程中,专家也认定了《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的,顾先生也确实付给中介两笔钱。但是,三方在合同中有约定:“居间方在收齐首付款、买卖双方贷款材料准备齐全的三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银行审批等相关手续,贷款审批通过后进行房屋产权更名,经房产部门现场确认该房屋可交易后,买方同意由居间方将代收首付款送交交易所资金监管。”即在中介公司收取首付款后,对首付款下一步的使用和支配,顾先生仍享有支配权。顾先生根本没有刘先生收到首付款的证据。 3 仲裁最终裁决解除合同、退房赔房租 卖主刘先生把房屋钥匙交给了买主,而买主顾先生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房屋交易,也就是说货交了,钱没到手,按合同顾先生违约。因此,对于刘先生10个月房屋使用费的仲裁请求,仲裁庭给予支持。 中介公司代收房款的行为性质,被认定为是其接受买卖双方的委托,为了保证买卖双方交易的安全,在房屋买卖活动中对买方支付的房屋交易资金的一种暂时性的监管。 最后,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10日之内顾先生一家从房子里搬走,并支付给刘先生房租损失费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