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办法(暂行)》施行。根据《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的,给予每人每月80元补贴;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
本办法所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是指具有哈尔滨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信息已录入黑龙江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省级残联数据库)的低保家庭、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是指具有哈尔滨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信息已录入黑龙江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省级残联数据库)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自愿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和纳入特困人员(不含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低收入家庭的收入。
2016年1月1日前录入黑龙江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省级残联数据库)的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2016年1月1日起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2016年1月1日后录入的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