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关于《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简称《条例》)的说明,对《条例》将进行重新修订。
《条例》规定,我省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 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供屠宰、出售、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提前三日申报检疫。而对于未履行检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检测结果的,依法给予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分。
针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条例》规定,对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如未进行处理的,将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