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发布,《药品目录》从12月20日起正式执行。我省将国家36种谈判药品纳入《药品目录》乙类范围,作为特殊用药统一管理。
据了解,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支付时区分甲、乙类:甲类药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全额纳入基金支付;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根据人社部有关规定,我省将国家36种谈判药品纳入《药品目录》乙类范围,作为特殊用药(含国家目录中埃克替尼、达沙替尼、吉非替尼、伊马替尼等4种肿瘤靶向用药)统一管理。特殊用药的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费用,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药品分类管理,确定分担比例。36种国家谈判药品按国家谈判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其他4种靶向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执行全国最低价。各地对规定需“事前审查”后方可使用或其他需要严格管理的药品,要建立统一的事前审查规定,应探索将谈判药品纳入门诊特殊治疗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