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7日公布《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开展投资活动时,不得用于直接投资股票、人身保险产品等12种活动。
根据征求意见稿,慈善组织可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慈善组织的投资行为不能干扰慈善目的实现。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12种禁止慈善组织开展的投资活动,包括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直接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人身保险产品,投资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用于对冲风险的除外),将慈善组织的财产以明显不公允的价格低价折股或者出售等。
征求意见稿还用专门条款对投资活动的风险控制进行了规定,包括投资可行性论证、经常性关注要求、止损机制、风险准备金制度、集中度风险防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了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要求,并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民政部据此开展了相关课题的调查研究,征求了有关部门、专家和慈善组织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