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近日公布《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药品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答复》等15件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据了解,这1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为1988年至2013年期间发布,其中13件为答复,2件为复函。根据决定,这些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2017年10月1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或参照这些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当事人对废止决定公布前的行政行为不服,在决定公布后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进入再审程序的,除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与当时有效的法律相抵触外,人民法院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最高法专门首次针对行政审判有关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恪守合法、及时和审慎原则,立足审判实际,对那些超越法律规定范围、违背立法宗旨或者立法原意,法律已经修改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调整,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明确予以废止;对那些符合法律规定、对司法实践仍有指导意义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决定保留继续适用,以明确裁判依据,统一裁判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