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机关全面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从今年10月起将按照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来办案,真正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最高检负责人22日在最高检机关全面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动员部署会上表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既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也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价值体现,直接关系改革成败。全面推进最高检机关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对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具有标志性、示范性意义。
据了解,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要包括“定人”“确权”“归责”三个方面内容。“定人”,即明确司法办案主体,针对不同检察业务类别及案件复杂难易程度,推行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基本办案组织形式。“确权”,即通过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对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作出界定。“归责”,即健全司法责任体系和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
最高检强调,要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抓住关键环节,全面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一是科学设置办案组织。各业务部门要结合司法办案实际,统筹研究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的设置。二是认真落实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正确把握和落实检察官的案件承办权,正确把握和发挥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作用,正确把握和行使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的办案事项决定权。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分配机制。严格贯彻落实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严格控制承办人变更程序,加强对案件承办确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四是根据最高检机关实际,科学设置检察官联席会议和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在案件讨论和业务指导上的作用。五是认真做好司法业绩档案建设和检察官业绩考核工作,力求全面客观、符合实际,坚持正确考核导向,为检察官选任与退出、晋级或降级、责任追究等提供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