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民事赔偿的案卷,放在了平房区法院民庭法官的案头。这起案件起诉者是一位高位截瘫的男子,其索赔金额高达120余万元。让法官纳闷的是,这起发生在20多年前的车祸,伤者已经在法院的调解下拿到了16万的赔偿。如今,已经结案的案件,伤者再次起诉,该咋判?
朋友开车肇事 同车男子高位截瘫
1994年7月4日,市民卢先生乘坐朋友孙先生从单位借来的车外出办事。办完事的二人驾车返回时,孙先生为了回到单位交车,加大油门向目的地开去。在车子行驶到平房区狼堡村时,车辆突然失去控制冲出车道,剧烈翻滚了几圈后翻倒在路边。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卢先生身上多处骨折,整个人动弹不得。
经过医生的全力抢救,卢先生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脖子以下再也没有了知觉。医生告诉他,因为脊椎受伤严重,他瘫痪了。上有老下有小的卢先生,失去了工作。
与朋友对簿公堂 男子获赔16万
事故发生后,驾车的孙先生只受了轻伤。经交警调查后认定,此次车祸事故孙先生负全部责任。看到好友高位截瘫,孙先生内疚不已。
1996年,经过两年的治疗,卢先生的伤情依旧没有好转迹象。当时,双方对如何赔偿、赔偿多少发生了极大的分歧,于是卢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8月9日,经过几次庭审后,卢先生和孙先生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规定,由孙先生向卢先生赔偿16万元。双方在法庭上签字同意后,这份调解协议正式生效,卢先生拿到了16万元赔偿。
在当时,卢先生月收入只有400多元,16万元对于他绝对是一笔巨款,他感觉以后的生活有了着落。可是,卢先生高估了16万元作用。20多年后,他发现这笔钱完全不够用。
再上法庭 法官支持诉讼请求
时隔20多年后,高位截瘫的卢先生拿着一级伤残鉴定书,再次将孙先生和事故车的单位一并列为被告告上法庭。受理案件的平房区法院民庭法官组成了合议庭。查阅案卷后他们发现,这起案件早在1996年已经调解完毕,该给的赔偿卢先生已经拿到了。
被告的孙先生也提出,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自己已经履行协议给了卢先生16万元的赔偿,此案应该被视为结案,因此拒绝再支付任何赔偿。事故车辆的单位表示,车是孙先生办私事借走的,发生事故与单位无关,但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愿意支付2万元给卢先生作为抚慰金。最后,法官经过详细研究做出决定,支持卢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案
判赔依据在这里
“三方分歧很大,我们查阅了20多年前的那份调解协议,其依据的1992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调解协议补偿最高时限20年,如今时限超过20年,因此卢先生的诉讼应该被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根据卢先生的伤残鉴定,他伤情仍然需要护理,20多年前的16万元赔偿显然是不够用的。”法官说。
关于车辆单位的赔偿责任,法官们认为,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49条规定,租赁、出借的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由当时使用人承担责任。因此,事故车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根据其意愿支付抚慰金。
据此,平房区法院判决,依据我国《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孙先生赔偿卢先生伤残赔偿金226090元、护理费1046660元,共计1272750元;事故车单位不负赔偿责任,但可支付2万元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