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制定《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即日起至6月2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和调整以及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涉及公共利益的,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征询、论证或者听证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执收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征收主体、对象、标准、范围、期限和方式,不得隐匿、转移、截留、滞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未提供政府非税收入有效征收依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 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通过政府网站、公共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和收入数据,依法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名词解释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内容 1.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2. 政府性基金收入 3. 罚没收入 4. 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5. 国有资本收益 6. 彩票公益金收入 7. 特许经营收入 8.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9.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10. 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11. 其他非税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