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出台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分类施策,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意见提出,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同时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加强0-6周岁脑瘫儿童抢救性康复,并将0-6周岁脑瘫儿童康复基础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按规定落实学前教育阶段幼儿资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高中阶段教育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等教育资助政策。
困境儿童
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或重病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