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大兴安岭一名“80后”民警尹某某发现网上有购买个人信息的需求,于是添加购买人裴某某为QQ好友,并在网络上约定出售个人信息的价格及付款方式。
2016年3月至11月,尹某某利用公安分局配发的公安网电脑、公安数字证书,通过全国综查系统,按照裴某某要求,多次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50余万条,获赃款63000余元。
十八站林区检察院公诉部门接收案件后,承办人对案卷进行了细致审查,发现裴某某供述的尹某某QQ号码与QQ昵称不符。公诉部门要求侦查机关补二人电脑、手机聊天记录与传输文件记录证据,最终确定了与裴某联系的QQ号为尹某某使用的两个QQ号之一,案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和证据体系。
经审,尹某某被大兴安岭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警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
承办此案的十八站林区院检察官指出,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整合原有相关罪行的基础上,重新设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保护向前推进了一步。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虽然有时无法设防,但为自己负责,我们也还是要注意强化一下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和能力:
可通过设置密码、多重密码、动态密码等增加信息窃取难度,保护个人重要关键信息。
要谨慎使用个人信息,不随便扔弃个人信息资料,避免个人信息被意外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