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为表达对女方的爱,将一处房产赠与女方,可是由于未对房产过户,女方离婚时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哈尔滨人老李经营一个小生意,经过几年打拼,用所有积蓄在北京购得一处两居室的商品房。后经朋友钱某介绍,老李与小张相识,并一见钟情。相处一段时间后,老李为了尽快与小张结婚,承诺将北京的商品房赠与小张,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书,并请介绍人钱某做见证人,钱某也在协议上签了字,可由于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麻烦,二人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婚后不久,二人经常因生活习惯等琐事发生争吵,不久后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二人对北京的房屋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过调查认为,赠与的标的是不动产房屋,不动产的权利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老李虽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小张,但直到离婚之时也未将房产过户到小张名下,也未办理过公证,此房屋的权利一直也未发生转移。而且在离婚诉讼时老李表示要撤销赠与,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此房屋仍属于老李婚前个人财产。所以,此房屋仍归老李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