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全省范围内所有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如发现防火门、灭火器产品存在以次充好行为将被严惩。另外,发现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或开展专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将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此次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的范围为省内所有消防产品生产企业,重点是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手提式水基灭火器、防火阀、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检查内容包括检查已生产完成的成品,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要求,质量是否合格;检查消防产品生产者是否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在检查中,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职能根据情节和有关规定,责令企业整改或进行处罚。
■查处标准与范围
1. 国家或省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2. 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
3. 伪造、冒用、买卖强制性认证标志及证书的。
4.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没有国家标准,不符合行业标准的;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符合消防安全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和企业标准的。
5.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
6.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7. 未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
8. 其他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