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行为及其纠纷日渐增多,特别是去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以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激增。今年1月至10月,道里区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881件,约占同期总受案量的14%,比上年同期多810件。结合新规定和相关法律,道里区法院发布了典型案例,告诉你这些借款和利息究竟该咋算。
1 借款本金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
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徐某向刘某分4次共计借款90万元,并出具了4份欠条。刘某每次向徐某交付借款时,都直接扣除一定的利息,共扣除利息2.6万元。后双方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要求徐某偿还欠款90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向徐某实际支付借款金额为87.4万元,依据新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徐某偿还刘某欠款87.4万元。
2 未约定利息 债主也可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
张某和郝某是朋友,2014年12月,张某向郝某借款8万元,并向郝某出具了借条,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张某借郝某8万元,2015年1月31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还款。
郝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8万元欠款,并给付借款到期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两人借贷关系成立,依据新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法院可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张某偿还郝某8万元,并给付自2015年2月1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3 借款利息约定过高 依法应予调整
2013年11月,高某因急需用钱向王某借款1.5万元,并向王某出具借条,约定月利息3%,2014年12月31日本息还清。借款期满后,高某未还款,从2014年1月1日起未按约给付利息,王某多次向高某索要未果。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高某借贷关系成立,但约定月利息3%违反了新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依法予以调整,一审判决高某偿还王某借款1.5万元,并给付自2014年1月1日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