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调整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下限,今后月缴存额上限为3504.40元,比过去的3093元有所提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保〔2008〕1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今年10月哈尔滨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相关数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调整哈市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下限。
缴存基数上限缴存额上限
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15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4,601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504.4元。
缴存基数下限
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哈尔滨市2015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 1480元/月;呼兰区、阿城区 1270元/月;五常市、双城区、尚志市 1120元/月;巴彦县、延寿县、木兰县、通河县、宾县、依兰县、方正县 1030元/月。
调整时间
自通知10月21日发布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及时到所在辖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办理相关职工基数调整业务,2016年1月1日至基数调整日期间的差额应进行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