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职务行为被“改造”成个人行径
事件回溯:
2018年7月1日,在陕西省韩城市新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韩城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华安韩城营销服务部)的办公室里,华安韩城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臧某森为公司运营和拓展业务,向强万兴出示了公司聘任书、营业执照以及财务主管名片,并向其借款294万元(三年连本带息)。双方签订三年还款计划书,且会分期还款。然而第一期20万元借款到期后,公司负责人臧某森并未如约还款,强万兴无奈之下将其诉至法院。
强万兴当初把钱交到公司财务室后,是从公司财务主管王某清的手中拿到了盖有公章的借据,一审法院明确认定华安公司与强万兴借贷关系的事实,并作出了调解。可就在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生效的14个月后,一件怪事发生了——强万兴突然收到了华安公司韩城营销服务部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把华安公司当事人臧某森也列为被告,出现华安公司当事人自己告自己的怪象,谁向中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成了一个谜。《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84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六个月内提出。可这都已经一年多了,在基本事实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怎么还能受理呢?”让人疑似存在有猫腻作怪嫌疑。强万兴怀着忐忑的心情看着申请书迷惑不解,可没想到等待他的竟是狂风骤雨。
诉讼风暴拉锯战:从“既定事实”到“全盘推翻”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0年3月16日,渭中院在无新证据补充情况下,以负责人臧某缺少出庭授权委托书、公章造假、韩城服务部不是合法主体为由,超时受理案件并下达正式裁定:撤销民事调解书并发回韩城法院重审。
重审初判:职务行为,毋庸置疑
2023年3月9日,韩城法院依据公安刑侦笔录及检察院公诉臧某森借贷为公司行为,法院经审认定以下事实:一、臧某森借贷为公司职务行为。二、韩城服务部营业执照登记为华安股份公司子公司,具有民事承担责任能力。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是具有独立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据此韩城法院裁决:华安公司韩城营销服务部偿还借款150万元(其中有强20万元),并责令华安公司韩城营销服务部十五日内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
再审终判:全盘推翻,公信何在?
2023年11月27日,在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几乎没有纰漏的情况下,渭中院以:臧某与强万兴早已相识;强万兴自身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强万兴身为出借人所借款项没有证据表明用于韩城服务部经营的说辞,全盘推翻撤销一审及重审判决,并将臧某职务行为改头换面为个人责任。渭中院一意孤行、超时受理、出尔反尔之行为,令群众大开眼界并发出质疑:如此办案,公信何在?
多维透视:职务行为为何能被“移花接木”个人行径?
法律视角:司法权力应有边界
再审申请已明确标明基本事实无变化的情况下,且《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六个月内提出,既然已过申请时效,渭中院却依然违规受理,是否有逾矩越界之嫌?在事实清楚、无任何新证据补充的情况下,渭中院罔顾事实无视法定程序与证据规则,强行改判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把自己推向了司法公正的对立面。“法无授权不可为”,身为地方法院要有边界意识,莫把公权当“私器”。
行政反思:金融机构要认旧账。“政贵有恒,治须有常”
如华安公司一类的金融机构要重视财务账目审查,而且要进行既定工作规划进展情况评估,特别是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情况,要列出清单实事求是地记录存档。对于实际存在的债务和旧账,不要缺乏担当精神,担心被“旧账”所累,能拖就拖、能赖就赖。一定要遵守“契约精神”,一方面契约精神能够促进商品交易,为法治创造了经济基础提供了良好的秩序;另一方面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有着积极作用。
记者观察:一纸借据背后的社会诚信
这一系列判决的反复,让强万兴的权益维护充满坎坷。在整个过程中,强万兴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不仅要面对经济上的损失,还要不断应对诉讼中的种种变数。
诚信,是保险金融机构的生命线,是保险行业的基石,比黄金更重要。如果金融机构拿着信誉当儿戏,必将在游戏别人的同时,也将自己的威信丧失殆尽,还会产生极为恶劣的负面示范效应。诚信原则,是建立信任与可靠关系的根本,如果保险公司都做不到“言必信、行必果”,那其他金融机构又如何取信于民?不应以个人行为善后推卸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倘若金融机构都不能以身作则,那么企业拖欠薪资、款项的行为岂不更加肆无忌惮?勇于面对并妥善解决自身留下的欠债麻烦,为了群众利益而敢于“擦屁股”,发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是一个负责任保险公司的应有之义,也是政府大力推崇的宝贵品质。
来源:https://www.163.com/dy/article/JQKJ1NML0556BQG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