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旬阳市人民法院一起鬼判案让人不可思议,该追究主审法官玩忽职守及滥用职权罪
一,案发起因
2021年10月24日旬阳市双河镇卷棚村杨发国村民 房屋老化漏水,于是叫来本组村民孙启刚帮其维修,因人手不够,孙启刚又喊了帮手魏正美等人帮忙参与维修,第二天即10月25日,在维修理过程中,魏正美不慎从房顶后檐摔下致伤,于是一场关于赔偿官司就此拉开帷幕。
二,闭着眼睛乱判鬼判,一审、二审主审法官该当何罪?
旬阳市人民法院一审主审法官张某,安康市人民法院二审主审法官刘某,你们凭什么审判?为什么要乱判呢?
按照常理、依照法律,任何案件,法院在审判时应该是采信真实证据,抛弃弄虚做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遵守合法,也要参照合情合理的客观事实。可是,旬阳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张某,竟然采信一份漏洞百出的杨发国的委托代理人杨其军与魏春苗签订的一份所谓的"受伤赔偿承诺书”就认定杨其军为债的加入,并判决杨其军承担赔偿责任,请各位法官和网民都看看这份”赔偿承诺书”(附照片)甲乙开头名字和签字落款的甲乙名字是不是相对应的同一个人,是不是一致?这明显的错误,难道不是事实错误吗?承诺书写的乙方(魏正美)是甲方(杨其军)雇佣的工人与事实不符即杨其军并未直接雇佣乙方干活,其实是孙启刚本人雇佣的工人来为杨发国房屋老化漏水维修。既然判决依据是"赔偿承诺书",那"承诺书"(相当于协议)是漏洞百出的假协议,请问法官张某,你是根本没有看证据,闭着眼睛乱判,还是故意而为枉法裁判?
三,法院乱判,应该追究主审法官的法律责任
如果杨其军是杨发国的委托代理人是真实存在,那么,承担责任也应当是杨发国本人,而旬阳市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杨其军的身份及案件当中所处的地位,更明显的是卷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孙启刚的”情况说明"(见照片)足以说明魏正美受伤与杨其军没有关系。
另有重要证据:魏正美受伤后,在"旬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患者基本信息确认及诊疗知情同意书中写到:"在自己家检修危房不慎摔伤,不牵连第三方责任人”(见照片),更进一步证明与杨其军没有任何责任关系!
为了骗取合作医疗赔偿,魏正美设计让他女儿魏春苗与杨其军签定"受伤赔偿承诺书",弄假成真,竟然把骗保"承诺书"又当做诉讼证据,再次使用,目的就是一箭双雕,既想骗保又骗杨其军赔偿,可恶之极无法言表,可就是这么明显的造假违法,旬阳市人民法院张某还选择性裁决,违背事实,知法犯法,滥权违法!据进一步了解,"赔偿承诺书"是魏正美女儿魏春苗设计圈套预设制作并哄骗让杨发国的委托代理人杨其军签字的(骗说走合作医疗,可以让杨发国少赔),旬阳市法院一审法官张某将杨其军作为债的加入人,认定与事实不符,是明显的玩忽职守及滥用职权!一审法官张某在判决裁定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债的加入首先是债是可有让与性,而本案件人身损害的承担责任具有人身属性,属于不可以让渡(比如甲杀了人这就属于侵权类案件,承担责任的应当是甲。如果法律判决甲的儿子和其父亲去承担责任,对于甲的儿子的判决显然属于违法行为),其次,债的加入是有合法债务存在为条件,并且第三人是处于自愿加入。该判决违背了《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债的加入要处于第三人的自愿,并且是在有债务存在的前提条件下才可以认定,该案件因伤害而产生的债务是否存在,存在多少未经审判,责任未明的情况下,直接判定第三人(杨其军)就作为债的加入人,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且违背了债的加入的成立要件,所以是枉法裁判,执法犯法!安康市人民法院的二审主审法官刘某,本应将一审乱审、鬼判的错误判决即时依法纠正,可惜的是,不知是法律业务不精,还是根本没有研判此案,还是保护主义作怪,竟然也是"维持原判"而草草了事,真是对不起党和人民赋予你的权力,羞辱了你官帽上的那个徽标啊!
北京新闻 王意 今日头条 郑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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