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至6月5日,《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开始向公众征求意见。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征集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行政执法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这些情形包括:越权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未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行政裁决的;行政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确定为违法或者不当,且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裁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督察决定的;不执行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的等。 八种行为将被追责 1.不按照规定持证上岗执法的。 2.不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行政执法权的。 3.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不准确、适用依据错误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 4.粗暴、野蛮执法的。 5.对行政相对人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敷衍了事、效率低下以及态度冷漠、语言生硬的。 6.泄露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信息,或者对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7.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